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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卖货却被起诉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与免责实操要点

作者:金星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专栏:金律知产说第4篇

摘要:仅是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专利产品依然可以构成侵权。依据《专利法》第77条,合法来源抗辩的目的在于“免除经济赔偿责任”,但销售商仍须承担停止销售、下架库存及分担合理维权费用等法律后果。合法来源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销售商经常会想到的,可以避免承担较重的制造行为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但证据准备不到位,法院不会支持。不能把合法来源当成唯一救命稻草,本文同时梳理销售商容易忽视的其他防御手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判例,梳理合法来源抗辩的判定规则、证据链要求、负面案例,结合其他防御手段,给出实操建议。

一、合法来源抗辩的条件

认定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同时满足“客观来源合法”与“主观善意无过错”两项要件。

在客观要件上,销售者须举证其系通过正规渠道、合理对价及通常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在主观要件上,核心在于判断销售者是否尽到了与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

针对主观过错的认定与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案”中确立了明确的裁判指引:若销售者能够证明进货渠道规范、来源清晰且交易价格合理,即可推定其主观无过错;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若权利人未能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该推定,则应认定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二、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链要求

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在于形成“交易主体明确、合同标的对应、钱货流转闭环”的完整证据链,通常包括:

  1. 交易凭证:规范的采购合同、订单或进货单(明确品名、规格、单价及数量)。
  2. 钱流闭环:银行转账、发票或电子支付记录(收款方须与供货方严格一致)。
  3. 物流与交付:快递底单、物流运单或仓库签收单。
  4. 沟通留痕:涉及订货要约、价格磋商的微信、邮件等记录。
  5. 供货方身份: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须具体明确、真实可追溯)。

注:若因海关扣押、外贸未结等客观原因缺失部分尾款凭证,销售商须提供合理解释并辅以其他证据印证(参见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1701号案)。

三、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典型场景

(一)证据断链或标的无法精确对应

仅有付款或单方聊天凭证,缺乏物流等交付闭环,或凭证中的产品图样无法与侵权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的,不予采信。

判例参考:在广东高院(2025)粤知民终121号案中,淘宝店主销售打磨器,虽提交了转账3000元记录、案外人工商信息及包含一张产品图片的微信记录,但法院认为该单一图片无法与被诉侵权技术特征比对对应,且缺少发货送货凭证佐证交易真实性,最终否定合法来源并改判赔偿1.5万元。

(二)进货价格异常低廉,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或权利人正品售价,法律推定销售者对权利瑕疵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不可主张“善意不知情”。

判例参考:在最高法(2022)知民终593号案中,使用者曾向专利权人采购过涉案产品并负有保密义务,后转向他人以远低于专利产品的价格采购相同产品。最高法明确,在此情形下其对权利瑕疵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未能举证履行该审慎义务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

(三)采购销售“三无产品”

产品无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明等合规标识,结合销售者无法提供合规发票与正规凭证的,直接推定其主观存在过错。

判例参考:在最高法(2021)知民终1138号案中,最高法明确裁判尺度:被诉产品无生产厂名、厂址及质量合格证明,是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名为销售,实质构成“制造”或“定作”

深度介入产品生产定制,或在产品及包装上彰显自身生产者身份的,不属于单纯的销售行为,不能适用销售者免赔抗辩。

判例参考:

1. 车体贴牌彰显身份:在浙江高院(2025)浙民终613号案中,飞某公司在电动三轮车的车头、车尾、车门及座椅铭牌上全方位印制自身企业名称、品牌及客服电话,被认定为积极彰显制造者身份,构成制造行为;

2. 包装标注授权生产:在浙江高院(2026)浙民终185号案中,星某公司销售饲养箱,外包装纸箱明示“授权生产商:台州星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自有品牌,法院认定其对外彰显授权生产者身份,否定其单纯销售者地位;

3. 主动指定技术参数定作:在福建高院(2026)闽民终157号案中,某甲公司主张仅为销售者,但聊天记录证实其主动向工厂发送被诉产品的图样并指定颜色、材质等具体技术要求,法院认定其实质参与了产品定作制造,不享有销售者免赔保护。

在笔者经办的大量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原告代理人,曾多次成功推翻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正因深谙原告方的攻防策略与法院的裁判心证,笔者更清楚销售商在抗辩时最容易陷入哪些举证致命伤。

从笔者团队代理原告的专利侵权案件来看,被告销售商抗辩被击穿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核心节点:

实务中有些判决让人惋惜,不少销售商在实体上确实只是中间商,法官在内心可能也倾向于其并非源头制造商;但由于平时交易习惯不规范、诉讼中缺乏专业举证指导,导致证据断链,最终不得不替上游代工厂承担较重的侵权赔偿责任。

但只要销售商在日常经营中做到“主体可追溯、钱货票闭环、不越界参与研发定作”,在遭遇诉讼时第一时间由专业律师对采购全流程进行证据链重构与司法补强,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然有较大机会。

四、一件代发的风险

在当下的电商生态中,“一件代发”已成为主流轻资产运营模式。但一件代发本身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的充分条件。法院仍按前述证据链要求审查,甚至更严。

四川高院(2025)川知民终116号案,被告主张一件代发,来源为上游可查明工商信息的公司,并提交平台交易截图及录屏。二审认可其公证购得的1件产品确来源于该上游店铺,但查明涉案三款链接共销售270件,其无法证明其余销量亦来源于同一上游,法院认定抗辩缺乏证据支撑、难以成立。

但并非所有一件代发都被否定。海南高院(2024)琼民终44号案,抖音店铺经营者主张一件代发,提供了与上游厂家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物流信息截图,且上游发货快递单号与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快递单号一致,形成一一对应,并附上游主体资质信息。一审认定抗辩成立,经营者仅承担合理维权开支1500元,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二审期间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二审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属程序性处理,并非对合法来源认定的实体否定。

一件代发模式下侵权判定规则:一,供货方须为身份或工商信息明确的主体,仅凭聊天对象昵称、无主体信息的中转仓不够;二,订单、转账、物流单号等证据需与被诉侵权产品一一对应,且覆盖被诉销售数量,零星代发采购记录无法覆盖销量时抗辩不成立;三,产品是否为“三无产品”、是否核验供货方资质、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是认定主观善意无过失的关键。

五、部分抗辩成功

实务中常见一种情况:证据能证明部分产品有合法来源,法院只对能对应的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如浙江高院(2026)浙民终337号案,吉某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能相互印证,法院采信其来源情况。但结合公证取证的销售情况,其采购数量不能覆盖店铺展示的全部被诉侵权产品数量,最终不能免除全部赔偿责任。再如上述四川高院(2025)川知民终116号案,被告主张一件代发,二审只认可其公证购得的1件产品确来源于上游店铺,剩下269件不认可。

一般,一件代发被诉侵权的客户来咨询,我会问这几个问题:一,进货单上的产品型号、规格,和被诉产品能否对上?二,进货单数量,和店铺显示的销量、评价数量能否大致匹配?三,如果对不上,差额部分还能否找到别的进货凭证?

还有一种情况需特别提醒:有些销售商确实从正规渠道进货,但没要发票、没签合同,只有微信转账记录。被诉后回头找上家补开发票、补签合同,上家配合还好,不配合或联系不上,你手里就只有转账记录,恐怕不够。这种证据法院通常不认,因为转账记录只能证明“你付过钱”,不能证明“你付的这笔钱买的就是被诉侵权产品”。“证据链”三个字不是要你把所有单据都找齐,而是要求证据形成闭环——从下单、付款、发货、收货,到产品实物上的型号、包装信息,每个环节相互印证。

六、其他防御手段

销售商要穷尽专利法赋予的全部防御手段,不能只盯合法来源。收到诉状或投诉后,按以下顺序过一遍:

第一步,查对方专利有效性和起诉资格。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查专利是否过期、有无正常缴费;对方非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有数个的,看诉讼材料中有无授权许可、声明,起诉主体数量是否正确。

第二步,做侵权比对。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对方权利要求或外观设计图片逐一比对,看是否落入保护范围。这一步通常需专业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参与。

第三步,检索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查专利申请日前有无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市面上、电商平台、展会是否出现过。找到申请日前的公开证据,现有技术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就有得打。

第四步,评估专利稳定性。对方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查有无专利评价报告、结论如何;没有的,收到诉状后要求法官责令对方出具。有负面结论的,考虑提无效宣告。无效程序启动后,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不少案子在无效阶段和解,或无效结论负面后对方直接撤诉。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第四条: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律师建议

对于销售商、经销商:

(1)要明白,合法来源抗辩只是止损手段,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无效宣告成功后才能全身而退。

(2)先做侵权比对,再查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再评估专利稳定性,最后准备合法来源证据。四张牌可同时打,前三个有一个成功,直接不承担任何责任。

(3)进货签合同、付款留凭证、沟通存记录,平时花不了多少时间。做一件代发的,不要在产品页面写“厂家直销”“源头供货”,否则可能被认定制造者,连援引合法来源抗辩的机会都没有。

(4)采购时如有较高谈判地位,签购销合同尽力把侵权责任条款写进去。明确约定:货物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被投诉、起诉或被采取行政、司法措施的,供货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销售商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金、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销售商有权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并追偿损失;供货方应在接到通知后X日内出面处理,必要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不要等出事再补签,那时上家不一定配合。

对于专利权人:发现侵权产品终端大量销售,优先追制造源头,在对方开庭时或开庭前披露明确生产制造者后,向法院申请追加制造商。对方披露的制造商不明确或证据链不完整的,可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来源证据不对应、抗辩方专业程度与注意义务、其对外标注的制造者身份等角度反驳。另外,起诉前必须评估专利稳定性。

本文作者:金星 律师

执业资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执业律师 · 专利代理师(双证)

学术背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方向法律硕士 | 14年知识产权与法律复合实务经验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与竞争领域争议解决

联系方式:电话/微信:18201810723 | 邮箱:jinxinglawyer@sunhold.com.cn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办公楼一座36层

专栏说明:本文首发于金星律师个人专栏《金律知产说》(第1篇)。专注知产,精于实操,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知识产权攻防解决方案。